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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02807号

周炳芬与沈学根、周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炳芬,沈学根,周美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2807号

原告:周炳芬。

被告:沈学根。

被告:周美芬。

原告周炳芬诉被告沈学根、周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炳芬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炳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70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原告负担。(无正文)

审 判 长  邹 丹

审 判 员  高 庆

人民陪审员  方梅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艾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