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2807号
原告:周炳芬。
被告:沈学根。
被告:周美芬。
原告周炳芬诉被告沈学根、周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炳芬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炳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70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原告负担。(无正文)
审 判 长 邹 丹
审 判 员 高 庆
人民陪审员 方梅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艾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