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财保166号
申请人:戴某,略。
被
申请人:刘某,略。申请人戴某对被申请人刘某拟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申请人戴某于2016年8月5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刘某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戴某6万元的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启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史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