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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民特11号

申请人荆浩申请宣告张微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荆浩,荆芯,荆伟,张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6民特11号申请人荆浩,男,200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申请人荆芯,女,200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申请人荆伟,男,201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监护人荆桂娟,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系三申请人姑姑)。被申请人张微,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经查,被申请人的丈夫于2011年3月份因车祸去世,被申请人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于2011年9月外出打工后再也没有回家,经家人多次寻找,亦无任何音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4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发出寻找张微的公告。法院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微仍然下落不明。另查,张微无财产。

本院认为,张微于2011年9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两年,对张微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张微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欧阳旦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黄 旭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