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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民初783号

朴承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朴承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783号

原告:朴承一。

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住所:图们大路1115号。

法定代表人:滕肇彬,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曲春广。

委托代理人:仲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职员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承一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承一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承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朴承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兰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