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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1895号

叶志友与刘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叶志友,刘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895号

原告:叶志友,男,1968年10月16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良,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永红,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楠,女,1960年3月17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都兴武,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叶志友与被告刘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于福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