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895号
原告:叶志友,男,1968年10月16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良,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永红,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楠,女,1960年3月17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都兴武,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叶志友与被告刘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于福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