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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执215号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张春梅、陈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张春梅,陈金华,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法定代表人马立,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春梅,女,汉族,1969年2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陈金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申请执行张春梅、陈金华、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张春梅、陈金华、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21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乐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方光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