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翁法执字第495号申请人安铁军,男,48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郭立华,男,43岁,汉族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安铁军申请执行郭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立华在中国工商银行060525xxxxxxxxxxx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那日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金 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