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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3977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晚林、刘丽涛、刘芳圆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397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晚林,刘丽涛,刘芳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97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菁,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吴迪,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晚林,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刘丽涛,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被执行人刘芳圆,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晚林、刘丽涛、刘芳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43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刘晚林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5662.24元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第一部分为截至2014年12月23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合计15301.29元;第二部分为利息,以正常本金264938.5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14年12月24日起计至本裁决作出之日止;第三部分为逾期利息,以逾期本金70723.72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22.5‰的标准,从2014年12月24日起计至本裁决作出之日止;第四部分为逾期利息,以全部本金335662.24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22.5‰的标准,从本裁决作出次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第五部分为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按逾期月利率22.5‰计收复利];并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补偿财产保全费1220元;并承担仲裁费18399元;刘丽涛、刘芳圆对刘晚林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刘晚林、刘丽涛、刘芳圆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5951.85元,执行费为52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晚林、刘丽涛、刘芳圆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曾以(2014)穗云法立保字第229号诉保首封了被执行人刘晚林名下位于白云区富园路14号1705房的房屋及查封其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号汽车。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并拟移送评估、拍卖。因评估、拍卖需时较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39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富长

审 判 员  麦瑞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穗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