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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5636号

邱敏与翟建国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邱敏,翟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5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敏,女,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张佳敏(系上诉人之女),女,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建国,男,194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翟佳(系被上诉人之子),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邱敏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三(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邱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樱

审 判 员  赵 静

代理

审判员  陶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洁琼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