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544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负责人:杨新丰,行长。
委托代理人:田磊,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郗美利,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九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瑞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郗美利、被告陕西九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571元减半2785.5元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马西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