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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653号之一

蒋静与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静,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653号之一

原告:蒋静,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79089757C(1-1)。

法定代表人:韩文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旭,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静与被告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本院(2015)琅民一初字第02250号原告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静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在二审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弓家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