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224号申请保全人:多英锋。被保全人:崔东善。申请保全人多英锋与被保全人崔东善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崔东善名下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多英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崔东善名下的银行存款。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多英锋名下的房屋产籍。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如原告多英锋需要延长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