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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催9号

丽水欧意阀门有限公司、陈朝魁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丽水欧意阀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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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催9号申请人丽水欧意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58617990D,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碧湖工业区金牛街799-1号。法定代表人陈朝魁,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遗失昆山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1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400051/27096764,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昆山维萨阀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丽水欧意阀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丽水欧意��门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

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

审判长  钱金兴

审判员  王秋群

审判员  刘雪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