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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128-2号

吴敬与杜娜娜、郭冬季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敬,杜娜娜,郭冬季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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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吴敬,女,汉族,51岁。被执行人杜娜娜,女,汉族,34岁。被执行人郭冬季,男,汉族,34岁。吴敬申请执行杜娜娜、郭冬季抵押借款纠纷一案,(2015)郑黄执字第23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娜娜、郭冬季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吴敬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娜娜名下房屋已被本院查封,但该房屋已办理抵押且本院查封属轮候查封,无法拍卖变卖,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敬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吴敬申请执行杜娜娜、郭冬季抵押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中  阁

审判员 ���李光锐

审判员 沈  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沈  剑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