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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大营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龙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大营街支行,龙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690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大营街支行。负责人李黎。委托代理人李娟,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则廷,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龙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大营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龙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6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志平执行员  潘其芬执行员  陈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蔡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