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49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春兰,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王纪英,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再审申请人吴春兰与被申请人王纪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0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吴春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春兰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王 欢
审判员 金秀丽
审判员 李淑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高梦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