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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8947号

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毛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8947号原告毛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唐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林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