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464号
原告:剧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剧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剧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剧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红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