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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2464号

剧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剧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464号

原告:剧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剧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剧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剧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红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