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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363号之一

张怀周与欧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怀周,欧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怀周,男,198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欧鹏,男,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申请执行人张怀周与被执行人欧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4364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欧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鹏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欧鹏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欧鹏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郑黄证执字第4364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郭瑞敏

审判员  穆 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樊育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