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负责人梁晓衡,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伟,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申请撤诉、领取退收诉讼费、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毛文兵,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龚正斌,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告湖南鑫农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长春,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被告龚正斌、湖南鑫农油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起诉后,现申请撤回起诉,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艾可书
审 判 员 宋丽丽
人民陪审员 周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庆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