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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924号之一

刘敏与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敏,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9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敏,女被执行人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491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9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武

审 判 员  田 武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叶心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