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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初606号

刘小肖、XX松等与王亚辉、国网河北蠡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小肖,XX松,王松涛,王亚辉,国网河北蠡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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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606号

原告:刘小肖。

原告:XX松。

原告:王松涛。

被告:王亚辉。

被告:国网河北蠡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冠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建民与被告王亚辉、被告国网河北蠡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该案经审理本院出具(2015)蠡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国网河北蠡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出具���2015)保民一终字第10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因原告王建民于2015年3月28日死亡。王建民的继承人刘小肖、XX松、王松涛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肖、XX松、王松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肖、XX松、王松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33元,减半收取计8866.5元,由原告刘小肖、XX松、王松涛承担。

审判长  齐林飞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齐旭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崔玉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