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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3565号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3565号

原告:张某,女,1974年5月29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2016年8月5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鲁曌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