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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600号

任某某与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600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被告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薄某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波

人民陪审员  杨 偏

人民陪审员  李保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余馨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