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600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被告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薄某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波
人民陪审员 杨 偏
人民陪审员 李保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余馨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