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财保101号之一
申请人:庄国举,居民。
被
申请人:顾磊,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庄国举诉被申请人顾磊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苏1322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顾磊驾驶的苏N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查封,现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并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顾磊驾驶的苏N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润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