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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财保101号之一

庄国举与顾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庄国举,顾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财保101号之一

申请人:庄国举,居民。

被

申请人:顾磊,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庄国举诉被申请人顾磊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苏1322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顾磊驾驶的苏N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查封,现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并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顾磊驾驶的苏N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润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