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2819号
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居县城关穿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仙万,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虎胜,系该社职工。
被告:曹越暘,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福应街道外滩新村**幢*单元***室。
被告:蓝为妹。
被告:童忆恒。
被告:金晓燕。
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越暘、蓝为妹、童忆恒、金晓燕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5元,减半收取2642.5元,由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徐妙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郭潇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