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991号原告汇通诚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委托代理人王振,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宪策,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恒波,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沂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诚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恒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通诚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通诚信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诚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9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汇通诚信租赁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密永梅
审 判 员 包 楠
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