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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4093号

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海平、浙江力源液压技术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石海平,浙江力源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蒋冬初,浙江海邦科技有限公司,石利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409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6907A。

法定代表人:冯亚丽,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海平。

被执行人:浙江力源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海平。

被执行人:蒋冬初。

被执行人:浙江海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利大。

被执行人:石利大。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海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312.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8738.5元,执行费34007.39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40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