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刑初26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戎某某,快递员。户籍地及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龙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戌财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9日2时37分,在石家庄市桥西区长兴街通宇网吧57号电脑桌旁,被告人戎某某趁被害人段某上网之际,将被害人段某掉落在地上的苹果6手机,用脚踢开并趁被害人段某不备将手机捡拾起来盗走。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鉴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52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戎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段某陈述,证人谷某证言,监控视频,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2时37分,在石家庄市桥西区长兴街通宇网吧通道侧边的57号电脑桌旁,被害人段某未察觉自己的白色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52元)掉在地上。被告人戎某某走过通道上厕所时,发现了段某掉落在地上的手机,随即趁段某不备将手机踢到段某身后,将该手机盗走。被害人段某发现手机丢失后报警,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长兴派出所民警将戎某某传唤到案,戎某某如实供述了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并退还其盗窃的手机,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被告人戎某某无异议,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戎某某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段某陈述,证人谷某证言,监控视频,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将赃物退还,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戎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于丽霞
人民陪审员 康明霞
人民陪审员 赵子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王晓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