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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3239号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丽华、包立才、孙大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丽华,包立才,孙大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239号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志宏,系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邱雅贤,系麦新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韩丽华,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包立才,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孙大亮,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丽华、包立才、孙大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三被告已经还款,原告于2016年8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87.00元减半收取34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恩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秀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