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0545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雍景豪园御景台30栋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4366803-6。
法定代表人:冯欣。
委托代理人:姜健彬,男,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的职员。
被告:包秋芬,女,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包秋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8月3日,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包秋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包秋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包秋芬的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游胜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玉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