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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执1264号

王怀青与张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怀青,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王怀青,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29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勇银行存款308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 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