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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1066号

谢元胜与刘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元胜,刘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066号申请执行人谢元胜,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娜,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谢元胜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1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谢元胜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娜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支付申请人后,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10元(减半收取40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惠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