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国娟,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叶振云,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被执行人姚山。被执行人蚌埠市双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姚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13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蚌埠市双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权证字号:房屋权蚌淮私字第0103698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