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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财保115号

王海鹏与刘汉权、刘聪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鹏,刘汉权,刘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财保115号申请人王海鹏,干部,现住绥化市。被申请人刘汉权,现住绥化市。被申请人刘聪,干部,现住绥化市。申请人王海鹏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汉权、刘聪在邮储银行及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海鹏以其私有广汽丰田牌(车号黑MZ40**)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汉权、刘聪在邮储银行及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18万元,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王海鹏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王海鹏名下所有的广汽丰田牌(车号黑MZ40**)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赠与、损毁,不准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王海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光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永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