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李世彦,男。
被执行人:张子振,男。
被执行人:李永军,男。申请执行人李世彦与被执行人张子振、李永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镇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子振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李永军承担连带责任并负担诉讼费13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振宇
审判员 刘江辉
审判员 周华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永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