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尤振杰。
被执行人:李瑞珍。本院在执行尤镇杰与李瑞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尤振杰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苑少宁
尤振杰、李瑞珍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尤振杰。
被执行人:李瑞珍。本院在执行尤镇杰与李瑞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尤振杰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苑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