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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执269号

尤振杰、李瑞珍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尤振杰,李瑞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尤振杰。

被执行人:李瑞珍。本院在执行尤镇杰与李瑞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尤振杰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苑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