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24民初527号

中航农业发展(湖北)有限公司与荆门市鸿越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航农业发展(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市鸿越农产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4民初527号原告中航农业发展(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江陵大道(宏凯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被告荆门市鸿越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凤袁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安宏,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农业发展(湖北)有限公司诉被告荆门市鸿越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航农业发展(湖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荆门市鸿越农产品有限公司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湖北某棉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位于江陵县熊河镇沿河南路01幢、02幢、03幢办公楼(房屋产权证:江陵房权证熊河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江国用(2014)第××号),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湖北某棉业有限公司位于江陵县熊河镇沿河南路01幢、02幢、03幢办公楼。(房屋产权证:江陵房权证熊河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江国用(2014)第××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被告荆门市鸿越农产品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存款100万元或查封被告荆门市鸿越农产品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 判 长  李 继

审 判 员  熊 姣

人民陪审员  沈义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别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