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刑初1126号公诉机关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6月17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6年5月22日19时许,在长江禁渔期内,至长江张家港市六干河闸北侧长江水域,使用电瓶、网兜、逆变器等国家禁止的电鱼工具进行捕鱼,共捕得长江黑鱼、鲤鱼、草鱼、杂鱼等水产品合计11公斤,价值人民币301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6年5月22日19时许,在长江禁渔期内,至长江张家港市六干河闸北侧长江水域,使用电瓶、网兜、逆变器等国家禁止的电鱼工具进行捕鱼,共捕得长江黑鱼、鲤鱼、草鱼、杂鱼等水产品合计11公斤,价值人民币301元。被告人黄某在长江张家港市六干河闸北侧长江水域捕鱼时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南丰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上述被告人作案所使用的统一牌电瓶1只、南海至尊牌逆变器1只、带电线网兜1个等电捕工具,暂扣于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张家港派出所,同时暂扣的2.6公斤长江鲤鱼、0.6公斤长江草鱼、0.6公斤长江黑鱼、7.2公斤长江杂鱼等水产品,因腐烂变质,被批准销毁。另查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对2003年起实施的长江禁渔期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规定禁渔区为: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江段;鄱阳湖、洞庭湖;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电瓶、网兜、逆变器、长江黑鱼、鲤鱼等物证照片,称重记录,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销毁清单,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长江鲤鱼等物品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张家港市渔政监督大队出具的对电捕设施的鉴定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干流水域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统一牌电瓶1只、南海至尊牌逆变器1只、带电线网兜1个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邵卫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陆 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