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斐普尔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成都名人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余德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成都斐普尔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3301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上诉人成都斐普尔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称,上诉人注册于成都市高新区,主要办事机构及经营所在地均在成都市高新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租赁房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因此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成都斐普尔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家德
代理
审判员 陈丽华
代理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