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426号
申请人:王金友,
被执行人:倪廷玉,
被执行人:倪利民,本院在执行王金友与被申请人倪廷玉、倪利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跃进执行员 史伟冬执行员 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