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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2210号

原告林场与被告胡美丽、曾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场,胡美丽,曾金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210号

原告:林场,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

被告:胡美丽,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

被告:曾金春,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

原告林场与被告胡美丽、曾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林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颜遐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赖育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