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210号
原告:林场,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
被告:胡美丽,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
被告:曾金春,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
原告林场与被告胡美丽、曾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林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颜遐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赖育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