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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执200号之一

李军与李月江、李海军、张志伟、山东聊城市荏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省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军,李月江,李海军,张志伟,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省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月江,男,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74年3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志伟,男,1970年7月24日生。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庄桂强,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省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赵砚林,男,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昔刑初字第4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月江所有的“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通广九州”重型半挂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投保,对投保车辆的车损理赔款尚未领取,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应对被执行人李海军实际使用、被执行人张志伟实际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某某挂半挂车的三者险理赔款也尚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执行人李月江实际所有的“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通广九州”重型半挂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全部车损理赔款。

二、扣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应赔付被执行人李海军实际使用、被执行人张志伟实际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某某挂半挂车的全部三者险理赔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乃武

审判员  李唐槐

审判员  付亚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路如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