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林国祥,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现住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绍华,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林国祥与被执行人陈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林祥国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80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陈 超
审判员 黄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