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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7000号

陈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000号

原告:陈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汪银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臧栩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