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000号
原告:陈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汪银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臧栩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