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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3774号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774号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麓景路8号。法定代表人蒋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朋辉,系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杨献军,系公司法务人员。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法定代表人刘鹏慧。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57元减半收取1678元由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苏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