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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2995号之一

温州任星球阀有限公司与庆堂阀门(宁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任星球阀有限公司,庆堂阀门(宁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2995号之一

原告:温州任星球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一村。

法定代表人:苏球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圣献,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堂阀门(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凤洋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Anne-Bi-Lien-Chen。

委托代理人:赖炳宏,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州任星球阀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堂阀门(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供采购单,认为原、被告已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采购单记载“因履行订购单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已约定管辖,而作为买受人的被告庆堂阀门(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凤洋二路15号,属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辖区,本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振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