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3168号原告程光胜,男,1937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魏影允,女,1949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娄一林,北京市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杨,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江欢,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光胜、魏影允诉被告刘杨、杨江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应原告程光胜、魏影允的申请,查封杨江欢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二小东侧乙xx号楼xx层xx门xx号房产,原告程光胜、魏影允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程光胜、魏影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程光胜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跃苑xx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XX**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杨江欢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二小东侧乙xx号楼xx层xx门xx号房产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码:X京房权证海字第XX**号)。
审 判 员 许嘉航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凤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