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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3执200号

唐琪与张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琪,张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200号申请人执行人唐琪,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张红,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唐琪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8月2日被执行人张红按调解书履行了赔偿申请执行人唐琪7000元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在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郑和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