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4329号之十

鄂尔多斯市鑫融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树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鑫融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孙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329号之十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融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波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树林,男,汉族,东胜人,现住东胜区。关于鄂尔多斯市鑫融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树林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4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树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树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璐 来源:百度“”